【裁判要旨】
车主将车辆挂靠在一家汽车服务公司后,自行招聘驾驶员营运,但车主并未以挂靠公司名义经营,挂靠公司也未对驾驶员进行管理,因此驾驶员与挂靠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
2014年10月,厦门路达汽车服务公司与小斌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合同》,双方约定:小斌同意将其所购重型自卸车挂靠在路达公司名下,挂靠期限两年;挂靠费为每月300元,在挂靠期间内,小斌拥有合同车辆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若小斌在车辆经营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小斌承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路达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由此给路达公司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小斌必须承担等。
2016年8月,小斌招聘马某为该车驾驶员,小斌向马某分配工作、发放工资。马某需要出车时由小斌打电话告知,未出车时,马某需将车辆停在小斌指定的停车地点,马某的考勤由其自行记录后交给小斌。2016年12月,马某停车后,因地面湿滑,不慎将手摔断。之后,马某与小斌就马某受伤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等签订一份调解书,其中载明了车主系小斌,员工系马某。
2017年1月,马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路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劳动仲裁委裁决:确认马某与路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路达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小斌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
【争议】
路达公司认为,其与小斌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系车辆挂靠关系,马某受小斌的雇佣、管理和监督,马某与小斌存在劳务关系。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马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马某认为,车辆挂靠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是无效的,且其不知情,该合同不能对抗马某。调解书中,其与小斌只是就医药费、营养费及误工费作了约定,并未就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他应得费用进行约定,因此不能排除对路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马某所做的工作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属于公司员工,小斌将车辆挂靠在路达公司名下,并且以路达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其聘用的司机与路达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小斌认为,挂靠期间,由其自行聘请员工、开展业务、独立经营,并享有车辆的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而路达公司并不参与车辆实际运营,也不收取运营收益,双方仅是挂靠关系。马某系其聘用的司机,与路达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马某的工作均由其安排并向其汇报,工资也由其直接发放。事故发生后,小斌作为雇主已与马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连同工资等已一并支付给马某,双方已解除雇佣关系。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马某与路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本案中,小斌系实际车主,马某由小斌招聘、分配工作、发放工资与管理,马某与小斌签订的调解同意书中明确小斌系车主,马某系员工,可见二人成立劳务关系;路达公司未招聘马某,未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对其进行管理、分配工作,更未发放过工资给马某;路达公司与小斌之间系挂靠关系,但小斌并未以路达公司名义营运车辆,退一步说,即使路达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并不意味着路达公司与马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确认马某与路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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