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程序 > 劳动关系 > 正文
“两不找”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作者:刘松山 来源:劳动法第一团队 发布时间:2016-10-21 11:21:00 浏览量:

对于“两不找”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分歧。笔者在前段时间就接触过一个涉及这个问题的案件。


案情简介

某女士于1990年入职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财务主管一职,月工资3000元。后因债务纠纷该分公司的办公楼被强制执行,导致该分公司没有实际办公场所,某女士开始回家办公,2014年3月该分公司为某女士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工资支付至2008年12月,其中2008年5月前是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008年5月至12月是以现金方式支付,从2009年1月开始,该分公司就不再向某女士支付工资,期间某女士一直在与分公司负责人联系索要工资。


法院认为

该分公司持续为某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且该分公司未向某女士送达过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于2014年3月为某女士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因此在2009年1月至2014年3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分公司应当向某女士支付上述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法律分析

所谓的“两不找”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几个月、几年甚至十几年没有联系,在此期间劳动者未给用人单位提供过任何劳动,用人单位也没给劳动者发放过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但用人单位一直未正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虽主张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证明已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


实践观点

实践中对于双方劳动关系状态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1、观点一

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之日就事实解除,用人单位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现行法律规定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从公平角度也应当存在事实解除,劳动者从离开用人单位之后就不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再支付工资时,双方就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事实解除,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再承担任何责任。


2、观点二

劳动合同未经依法解除,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即是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且我国法律没有劳动关系自生自灭的规定,两不找期间,虽然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对此行为未做任何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就依然存在,用人单位就应当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3、观点三

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两不找期间处于中止状态,但根据按劳分配等现行的法律原则,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第14条规定:“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两不找”实际属于劳动关系的中止,也就是劳动关系暂时处于停顿状态,双方在此期间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笔者认为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1、两不找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两不找状态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既是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若要解除,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是劳动者单方解除、或是用人单位解除、或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但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自生自灭的情形。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论何种原因,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为之,即通过书面通知、张贴公告等能够让当事人知晓的方式为之。并且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在双方的劳动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于劳动者长期不提供劳动的行为应当及时作出反应,或通知及时返岗复工、或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对此行为而未做任何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就依然存在。


2、两不找期间双方处于不享受权利也不负担义务的状态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即多劳多得、不劳不得。根据按劳分配原则,两不找期间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当然没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而用人单位既然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当然也无权利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

因此,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关于劳动关系中止履行的规定,但第三种观点认为两不找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应当该更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laodongguanxi/7184.html
上一篇:已办正式退休手续的员工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下一篇: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