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威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但主张与工作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工作公司赔付其工资与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这样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工作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赔付?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认为阿威与工作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付15万余元
北风公司是厦门的一家快递公司,老江是其法定代表人。阿威曾向北风公司承包厦门辖区的部分业务担任片区经理,但未与北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北风公司也没有为阿威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4年12月,阿威向北风公司邮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鉴于北风公司长期未按照规定支付阿威工资,未为阿威办理社保等原因,现阿威正式书面通知北风公司,自2014年9月起,解除阿威与北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当月,阿威以北风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阿威与北风公司于2014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北风公司应支付阿威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15万余元。
2015年2月,仲裁委驳回阿威的仲裁请求,阿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被告各执一词,法院查明社保未由上班公司缴纳
阿威认为,2013年10月,其进入北风公司工作,担任片区经理,月工资为7000元。北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9月,其口头通知北风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同年12月,其再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北风公司于2014年9月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期间,北风公司一直未能支付阿威工资。
北风公司认为,阿威与北风公司签订过一份承包合同,但阿威不是北风公司的员工,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过程中,厦门某科技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载明,阿威于2012年6月与厦门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公司。因阿威在职期间工作积极、认真,该公司决定继续为阿威代缴社会保险。阿威亦提供一份加盖北风公司公章的《证明》:“我司员工阿威月工资水平为人民币7000元整。”关于阿威提供的《证明》,北风公司认为该《证明》的公章是阿威私自偷盖的。阿威则说明,该《证明》是为办理小额贷款信用卡,其拿着事先打印好的《证明》找老江盖章,老江告诉他找公司财务盖章,后来财务盖完章给阿威的。
原告诉求未获法院支持,被判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威虽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一份盖有北风公司公章的证明,但阿威亦说明该证明系其为办理小额贷款信用卡而事先打印好内容后再找北风公司盖章,北风公司对此证据不予认可。同时,自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阿威的社会保险费均由厦门某科技公司缴纳,在此情形下阿威却主张其与北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阿威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系其单方行为,未得到北风公司认可,不足以证明其与北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阿威主张其与北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且北风公司亦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阿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阿威的各项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缴纳社保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特征
本案的承办法官韩德坤在采访中解释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严格的法律特征。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征。
本案中,阿威虽然持有北风公司盖章的证明,但也承认该证明是其事先打印好用来办理信用卡的,更为关键的是,另外一家公司一直在为阿威缴纳社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阿威主张与北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驳回阿威的诉讼请求。(来源:人民法院报 安海涛 通讯员 吴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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