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在承包装修项目后,将一部分装修项目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雇用的泥水工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泥水工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建筑公司需承担何种责任?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认为建筑公司应对泥水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判决确认建筑公司与泥水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5年4月,明海建筑公司与第三人老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老陈分包明海建筑公司承包的某售楼处装修项目中的木工、泥水工、水电工项目,工人由老陈雇佣,工人费用由老陈承担,明海建筑公司按总包价的10%支付老陈施工的人工费。
2015年6月,泥水工阿强经朋友介绍,被老陈雇佣至明海建筑公司承包的装修项目中做工,从事泥水工作业。老陈与阿强口头约定由老陈每日支付其300元工资,并接受老陈的管理。当月,阿强在作业中从脚手架摔下,脚部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医疗费支出近两万元。
2015年7月,阿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阿强与明海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阿强与明海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明海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
明海建筑公司认为,阿强并不是其公司员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不认识也不知晓阿强的存在。在仲裁阶段已查明阿强系受第三人老陈雇佣,而非明海建筑公司。阿强应与老陈构成雇佣关系,而与明海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请求法院确认阿强与明海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阿强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确认其与明海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人老陈认为,同意仲裁裁决书的裁决。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各方的陈述,可以确认阿强系受雇于第三人老陈。因老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明海建筑公司应对阿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用人单位与其直接招用的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不能理解为违法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关系。明海建筑公司与阿强之间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明海建筑公司请求确认原告与阿强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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