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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用工之争:TA是谁的员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30 14:12:00 浏览量:

关联公司用工之争:TA是谁的员工?

案情回放:

    小金2012年3月5日入职上海A广告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资深美术指导,2012年7月15日小金以单位没有为其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后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上海A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以及加班费。

    庭审中,上海A广告有限公司辩称申被双方没有劳动关系,申请人系深圳B广告有限公司员工。两家公司有业务往来,系两家独立的公司,2012年因业务发展需要,B借用A的部分办公室作为其上海地区员工的办公场所,并委托上海A公司对其员工代为进行日常出勤管理与薪资发放,故不同意申请人的诉请。A公司并突然拿出《劳动试用期承诺书》及《版权及保密协议》,上书“承诺人小金今在深圳B广告有限公司进行美术指导职务试用,试用期分两个考核阶段……”,有申请人签字。A公司还向仲裁庭补交了B向A的租赁办公室合同,委托管理员工委托书。

    小金认可承诺书上是自己的签字,但称签字时被告知A是B在上海的分公司,就没有在意。同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小金的代理律师向仲裁委申请追加深圳B广告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诉讼,仲裁委批准了申请,但向B公司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时候,B公司拒收,拒不出庭参加诉讼。

仲裁审理:

    仲裁委经查:申请人实际工作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莫干山路50号第X幢X层X室,该地址系上海A公司的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根据工商局上海A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显示,上海A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由深圳B公司出资设立。

    仲裁委认为:劳动争议仲裁申被双方应就其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申请人认可《劳工试用承诺书》及《版权及保密协议》上系其本人签字,承诺书上明确记载申请人系在深圳B公司担任美术指导,申被双方均确认申请人实际在上海市普陀区莫干山路50号第X幢X层X室工作,该地址系上海A公司的注册地及经营地,申请人的日常出勤管理与薪资发放均由上海A公司负责,申请人实际为深圳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A公司提供劳动,则申请人与深圳B公司签订的试用承诺书并未实际履行。申请人与上海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上海A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小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由于小金的加班费主张,证据不足,没有支持。

律师点评:

    跨区域用工、多主体用工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一直是劳动案件中比较棘手的问题,这不仅涉及到多个劳动关系主体,各地的劳动政策也不统一。由于很多公司不对此加以梳理,导致劳动关系混乱,有时给公司带来麻烦。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类:

    一、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等文书和B公司签订,但实际是为A公司工作,由A公司发发工资,进行用工管理,而且A\B公司间没有任何协议,这样极易被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和B公司的劳动文书没有实际履行,由A公司承担责任,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二、工资多卡发放,劳动合同故意签在外地公司,本想增加劳动者维权难度,逃避公司责任,但多为自作聪明。上海A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为了规避、逃避法律责任,可谓无所不用其极。首先,小金每个月工资为9000元,但A公司让小金提供了其母亲、妹妹还有他自己的三张银行卡,每张卡每月发放3000元,作为小金的工资。这无疑加剧了小金主张每月工资为9000元的困难,小金先后让在西安的母亲和在北京的妹妹去银行开具证明,以证明三张卡上的汇款账户同一。其次,A、B公司利用关联关系,A招人用人,却让员工签字承诺为外地的B公司干活(实践中有让员工和外地的母公司或总公司签合同)。这无疑又是想加剧劳动者仲裁的困难,以为若打官司要去数千里之外的深圳才可诉讼。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小金的代理律师紧紧抓住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海普陀,才让单位的“阴谋”没有得逞。

    三、员工社保缴纳在外地,节省用工成本,但是发生工伤时候,难逃责任。

    无独有偶,陈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又遇到一起与以上相类似的案件,上海一公司是一家深圳公司控股的化工公司,我们姑且也以上海A公司,深圳B公司称之。上海A公司员工的社保,都由其股东公司深圳B公司缴纳在深圳,由于深圳的社保缴费低于上海,此举确实可以帮公司节省一笔开支。2014年4月份,上海A公司的一名车间工人发生工伤,A公司心安理得的收集材料准备以深圳B公司名义向深圳社保局申报工伤,但是工伤员工却不同意了,因为深圳的工伤保险待遇比上海的低不少,因此工伤员工坚持在上海报工伤。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而该工伤员工发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和上海A公司的劳动关系。最后,浦东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和上海A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不服,目前本案正在浦东法院审理中。

    综上分析看来,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必须厘清,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工资发放、考勤管理,要有清晰的展现,不能为了节约成本,相互交叉,管理混乱,自受其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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