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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与快递公司是否为劳动关系?
作者: 来源:广州中院新媒体工作室 发布时间:2021-05-10 10:13: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龙三(化名)于2015年3月25日起到某快递公司工作,从事长途货运司机工作,其驾驶的车辆为快递公司所有,龙三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快递公司的股东按月通过银行转账向龙三支付款项,转账备注为路油费、拖车费、劳务费、路费、维修费、事故住院费、年审路油费、事故垫支费、工资、罚款、安全奖、班车费等等。

快递公司向龙三发放工卡,标注有“某某快递”、“广东”、“龙三”、“职务:司机”等字样。后龙三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快递公司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9年2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返还保证金、给付施救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快递公司则辩称双方为承包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龙三与该快递公司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9年2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公司向龙三返还保证金、给付施救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快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关于快递公司、外卖公司等新业态行业与其雇佣人员的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对此,应审查双方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予以认定。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龙三接受快递公司的管理,按照快递公司的安排提供劳动,龙三提供的劳动是快递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龙三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快递公司的股东多次按月通过银行向龙三支付款项,转账备注为工资或劳务费,龙三驾驶的车辆为快递公司所有,龙三出车前快递预先向龙三支付班车费、油费等费用,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快递公司否认与龙三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双方是承包关系,但没有提供承包合同、结算票据等予以佐证,故对此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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