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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作者: 来源:贵州高院 发布时间:2021-01-29 10:43:00 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抓好“六保”促进“六稳”,改善就业环境、筑牢民生底线,切实做好民生保障工作,贵州省法院、贵州省人社厅从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着手,在全省精选出8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典型案例涉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劳务合同、经济赔偿金、竞业限制、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劳动争议,旨在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普及劳动法律知识,规范企业用工管理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促进就业环境和谐稳定。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承包村滑坡治理工程,并将该工程转包给其公司项目部副经理付某负责实施,后付某招聘冉某在该工地从事坑滑开挖工作。2017年11月14日,冉某被岩石砸伤左足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9月25日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其为工伤。2018年11月9日,冉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经劳动仲裁,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该案由铜仁市松桃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某公司与冉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某公司系用工主体,应当对冉某因工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支付义务。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不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系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用工主体责任”的解读适用,即: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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