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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协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3-26 13:44:00 浏览量: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协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鲁人社发〔2019〕3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工作方针,健全完善预防到位、预警及时、沟通有效、协商有力的争议预防协商机制,全面提高争议预防协商能力,就加强全省劳动争议预防协商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预防协商工作格局

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将非诉处理方式挺在前面,加快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用人单位协同配合的劳动争议预防协商机制,形成分级负责、协调联动、问题共治、信息共享、有效运转的常态化工作格局。发挥好各类调解组织和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劳资对话沟通、争议预防预警等方面的作用。强化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劳动争议预防和引导协商职能,尽最大限度预防争议、柔性化解争议。

二、建立劳动争议内部协商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争议内部协商机制建设指导力度,坚持示范引领和制度创新,丰富协商形式,健全协商规则,优化协商流程,尽最大限度通过用人单位内部协商化解争议。指导用人单位建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和规则,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积极整改或者向劳动者予以说明解释。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回应,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建立协商档案。鼓励法律援助机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有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为申诉、协商解决争议予以协调、提供帮助。

三、完善劳资双方对话沟通机制

要强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能,搭建劳资双方沟通平台。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劳资恳谈会、劳资协商会和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建立企业与职工对话沟通机制,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资福利、休息休假、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对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用人单位要积极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了解掌握并认真研究解决职工的合理诉求,既要及时回应关切,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又要引导理性维权,增进劳资相互理解,促进劳资合作,实现劳资两利。

四、建立风险防控和预警预报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内企业实行网格化管理,指导用人单位建立用工风险防控制度,重点防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规章制度执行和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并做好统计分析、风险评估、联防联控。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警预报机制,在规模以上企业建立以警情监测、警级评估、分级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分级预警机制,特别是对可能引发集体争议、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第一时间响应”,提升争议预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用人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警级评估等级标准,对争议纠纷隐患按照警级评估分级及其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五、规范争议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定期交流共享劳动争议预防化解信息,为各方提供有效数据支撑和趋势预测。要建立企业联系点制度,开辟“信息直通渠道”,加强对联系点企业预防协商工作全方位指导和典型案例剖析。调解组织、仲裁机构通过日常劳动争议受理和处理,及时对劳动争议的发生发展情况、主要类型、多发领域、多发企业等进行统计分析。对已发生并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通报当地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挥各自职能,共同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风险点进行排查,总结分析引发重大集体争议的共性原因,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六、开展常态化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

要充分运用舆论宣传工具和教育阵地,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典型劳动保障案例的普法宣传力度,常态化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以案说法、专题培训、庭审观摩等普法宣传活动,持续深入推动法律法规宣传进厂房、进车间、进班组,解决好法律法规宣传在用人单位“最后一公里”落实问题。要充分挖潜,积极发挥各自资源、系统、组织优势,加大对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法律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质效导向,建立定期沟通会商制度,分析研判劳动争议预防协商工作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劳动争议预防协商机制建设,将用工单位劳动法律法规培训、调解组织建设、预防协商机制建设和争议发生率等指标纳入和谐企业考核认定标准体系;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推进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健全完善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预防协商机制,不断提高劳动争议预防协商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山东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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