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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会议纪要(劳动争议部分)
作者: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10-07 21:17:00 浏览量:

2017年8月11日,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本次会议之前,市中院向全市两级法院收集了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相关疑难问题,在反复研究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本次会议中就涉及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十六大类84个疑难问题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处理意见,并经本院2017年第22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作为本次会议纪要下发,由两级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参照执行。

三、劳动争议类

(一)涉工伤保险待遇方面

12.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劳动者请求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案由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还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由应根据劳动者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确定。

(1)若劳动者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由违法分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此类案件先应有社保部门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劳动者的伤残等级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且向法院起诉前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否则应驳回起诉,并向劳动者释明;

(2)若劳动者请求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侵权责任的标准,主张由侵权人赔偿人身损害的,案由则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此类案件中,伤者的伤残等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13.劳动者要求违法分包方按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的,劳动者应享受所有的工伤待遇项目由哪些?如何负担?

在行政部门已认定劳动者所受伤害系工伤的前提下,劳动者应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所有的工伤待遇项目,并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14.劳动者因工受伤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已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持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是否还应支持后续医疗费?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的前提是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在人民法院已支持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不再支持后续医疗费。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情形除外,此种情形应根据上述条款由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15.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工伤职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哪些项目可以双重赔偿,哪些不能双重赔偿?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时,不再重复支付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16.职工因工死亡的,抚恤金应如何计算?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是《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按照标准对供养亲属按月发放。但对于符合条件的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方法应参照《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上述条款规定:“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18周岁为失去供养条件,以按月方法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计算;其它供养亲属,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计算20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


(二)涉裁诉衔接方面

17.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因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应予受理,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8.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撤回起诉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当事人之后又起诉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在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后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涉社会保险方面

19.在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又不能补办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如何认定损失?

(1)医疗、生育保险损失。参照已购买医疗、生育保险的同类人员所应当享受的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确定(由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

(2)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计算。

(3)失业保险损失。在满足领取失业保险的前提下,参照已购买失业保险的同类人员在失业后至重新就业期间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确定(由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

20.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足额购买社会保险造成其损失为由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该种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处理的案件范围,应驳回起诉。


(四)涉待遇、经济补偿方面

21.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出租车驾驶员等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行业,在满足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条件后,该行业内的劳动者仍应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若其未休年休假,也依法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权利。

22.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在2008年1月之前,若涉及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应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进行分段考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在2008年1月之前,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支付金额约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是否有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如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缴纳社会保险而将社保费用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约定无效。


(五)涉用人单位主体方面

24.仲裁阶段总公司和分公司均为被申请人,仅总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的,分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分公司作为第三人进入诉讼。

25.分支机构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进行诉讼的,总公司或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是否应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在上述案件中,应当追加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6.在集团公司中,母公司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能否直接适用于子公司?

母公司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能直接适用于子公司。若要适用,仍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依法在子公司内部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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