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18〕13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尺度,依法、公正、高效处理争议案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终局裁决适用的劳动争议范围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劳动报酬的范围
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基本生活费)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险方面发生争议,如涉及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具体金额给付的,作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处理。
2.工伤医疗费的范围
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3.经济补偿的范围
(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4.赔偿金的范围
(1)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1.工作时间争议,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时制标准等工作时间方面发生的争议,不涉及具体支付金额。
2.休息休假争议,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以及病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方面发生的争议,不涉及具体支付金额。
3.社会保险争议,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在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此处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工伤医疗费)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争议。
二、终局裁决案件的适用原则
(一)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不予支持的,适用终局裁决。
(三)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三、裁决书的制作
(一)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在裁决书案号后加阿拉伯数字的方式予以区别,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终局裁决书编号:X劳人仲案字〔20XX〕第XX—1号;
非终局裁决书编号:X劳人仲案字〔20XX〕第XX—2号。
(二)两份裁决书应对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分别说理,在裁决书的说理部分结束后另起一段,增加“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的表述内容,以阐明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分别裁决原则。
(三)裁决书应当载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1.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2.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四)裁决书应当载明相应救济途径
裁决书应当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应的救济途径,涉及一次性给付金额的还应当明确履行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1.终局裁决书应当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非终局裁决书应当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终局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仲裁制度优势的重要内容,对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加大终局裁决力度,确保终局裁决率不低于35%。
(二)抓好落实。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仲裁机构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工作的指导,将终局裁决工作纳入到仲裁工作考核体系,要重点做好终局裁决与人民法院的衔接和配合,确保当事人司法救济渠道的畅通。省厅将依托办案系统加强对各地执行终局裁决工作的监控督导,对终局裁决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6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laodong/8472.html
上一篇: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下一篇: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