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条例 > 劳动法规 > 正文
关于办理延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10 10:34:00 浏览量:

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为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延续行政许可的受理工作,现将办理延续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需提交的要件

1.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表(附表1);

4.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三年来的劳务派遣业务进行财务专项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5.三年以来的经营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附表2);

(2)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附表3);同时,提供公司年度总分类账和公司年度应付职工薪酬明细;

(3)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附表4);

(4)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5)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劳务派遣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申请。

2.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即受理;不齐全的,补正后受理。

3.核验。对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有必要的,许可机关将与税务、工商、社保、劳动监察等部门进行核验,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并发证。

三、要求

1.请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和书面材料,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将按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2.提交的三年以来的经营情况报告,要详细说明三年来的劳务派遣营业收入、利润情况,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及用工单位数量的增减变化情况和原因,订立劳动合同及参加工会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等。

3.所有提供的材料均为劳务派遣业务,特别是提交的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是对劳务派遣业务的财务审计,避免将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的其它业务(如代理、外包、分包等)与劳务派遣业务混在一起审计。如有此类情况,许可机关将不予受理所提交的延续申请,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劳务派遣单位自行负责。

4.填写附表2、附表3、附表4时,请详细阅读填写说明,每个年度需分别填写一张表,如:劳务派遣单位是2014年1月1日取得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应分别填写2014年、2015年、2016年(2016年的数据截止时间为申请延续前1个月)。


附件:点击此处查看zip格式文档

==============================

表1-申请表

表2-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

表3-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汇总表

表4-派往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8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laodong/8236.html
上一篇:云南省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