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我省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际,现对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驻郑(不含上街区、中牟县、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登封市)单位的下列争议:
一、中直、省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中央、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军队驻豫军级以上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及时调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本区域内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再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年1月30日印发的《关于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豫人社仲裁〔2011〕2号)同时废止。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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