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当事人本人到庭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粤劳人仲[2017]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当事人本人到庭的试行规定》印发你们,各地可参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委员会关于当事人本人到庭的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到庭制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当事人本人,劳动者一方是指作为仲裁当事人的职工本人,用人单位一方包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了解案件情况或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的本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仲裁机构审理案件,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通知当事人本人一方或者双方到庭:
(一)案件基本事实争议较大的;
(二)调解结案可能性较大的;
(三)可能存在虚假仲裁情形的;
(四)代理人、代表人对案件基本事实陈述不清或对关键证据无法确认的;
(五)仲裁机构认为需要本人到庭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本人出庭,不影响其委托代理人同时出庭。
第四条 需要当事人本人到庭的案件,仲裁机构应当书面或口头通知当事人需要本人到庭的时间、地点及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等(《当事人本人到庭通知书》样式见附件),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笔录。
当事人本人未出庭,仲裁庭在庭审过程中,发现需要当事人本人到庭才能查明主要事实的,可以安排另行开庭并通知当事人本人到庭或者通知当事人另行接受询问。
当事人本人不到庭的,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
第五条 当事人本人未按照通知要求到庭的,仲裁庭应当审核当事人是否有正当理由。
当事人本人提供的书面报告与证据可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本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
(一)因健康原因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其他无法出庭的正当理由。
当事人本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根据案件需要另行安排开庭时间或采取其他方式询问。
第六条 当事人本人到庭后,经过仲裁庭同意,一方当事人可向对方当事人提问,由当事人作答。
第七条当事人本人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代表人、代理人当庭对案件主要事实陈述不清,导致其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当事人本人到庭通知书(样式)
附件: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当事人本人到庭通知书(样式)
(当事人):
我院受理你(你单位)与____劳动人事争议案,案号:____,到庭时间:____,地址:____。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案件处理需要,现通知你本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指派熟悉争议情况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庭
请准时到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导致你方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你方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因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的,应当在__年__月__日前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供视为无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的情形见本通知背面)
本通知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仲裁机构留存。
仲裁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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