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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来源:重庆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6-09-29 09:03:00 浏览量: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20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依法、公正、及时、高效解决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规定,经征求相关法院及有关部门意见,现就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计时、计件工资;

2.加班加点工资;

3.奖金;

4.津贴、补贴;

5.带薪年休假报酬;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其他劳动报酬。

(二)当事人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劳动争议,裁决支持总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三)当事人因追索经济补偿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

(四)当事人因追索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违法履行试用期的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六)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产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二、适用程序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时,发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中有符合终局裁决事项的,可以将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立案受理,在受理通知文书中分别载明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受理事项及另分案处理事项。分别立案受理,不得增加当事人负担,不得要求当事人重新提交或者增加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副本,需要增加相关材料副本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复制增加并交由申请人确认。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时发现裁决事项中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事项不影响终局裁决事项的,分别裁决,在仲裁裁决书案号后加阿拉伯数字附号的方式予以区别;非终局裁决事项可能影响终局裁决事项的,不适用终局裁决。

(三)集体争议案件中,单个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符合终局裁决,且分别作出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不影响整个案件处理结果的,适用终局裁决。

(四)最低工资标准的认定以作出仲裁裁决之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

(五)对符合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予以驳回的,适用终局裁决。

(六)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告知劳动者诉权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权。涉及一次性给付事项的,应当明确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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