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3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人力社保法律法规,树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的社会形象,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便于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分类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评价制度是劳动监察机构对各类用人单位遵守人力社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设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和服务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标准制定和评价认定工作,并指导全市评价工作;区、县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设定A、B、C、D四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见《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
第六条 劳动监察机构对各等级用人单位实施动态管理,等级评定工作应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等各种劳动监察方式有机结合。
第七条 A级守法信用等级企业,实施以下劳动监察管理措施:
(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每三年进行一次;
(二)劳动监察机构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查;
(三)劳动监察机构不再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B级守法信用等级用人单位,实施以下劳动监察管理措施:
(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每两年安排一次日常巡查或专项检查。
第九条 C级守法信用等级用人单位,实施以下劳动监察管理措施:
(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每年进行一次;
(二)每年安排一至两次日常巡查或专项检查;
(三)由区、县劳动监察机构重点实施劳动监察管理;
(四)用人单位人力资源负责人应当参加市级劳动监察机构组织的人力社保法律法规宣传培训。
第十条 D级守法信用等级用人单位,实施以下劳动监察管理措施:
(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每年进行一次;
(二)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日常巡查或专项检查;
(三)由区、县劳动监察机构重点实施劳动监察管理,对监管有难度的,可以提请市劳动监察机构协助;
(四)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市级劳动监察机构组织的人力社保法律法规宣传培训。
第十一条 评定为守法信用C级、D级的用人单位,人力社保部门可以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取消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参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五一”劳动奖状、模范集体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 月6日起施行,2017年 7月6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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