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4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人力社保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体现“双维护、双促进”的执法工作理念,便于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分类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的等级评定依据是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违反人力社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由劳动监察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情况调整相应等级。
一、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内容:
(一)是否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二)是否因人力社保违法行为被劳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
(三)是否因人力社保违法行为被劳动监察机构行政处理;
(四)是否因人力社保违法行为被劳动监察机构行政处罚;
(五)是否因劳动关系事项引发群体上访或突发事件。
二、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评定为A级用人单位:
1.被命名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
2.未因人力社保违法行为被劳动监察机构查处的;
3.未因劳动关系事项引发群体上访或突发事件的。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评定为B级用人单位:
1.未因人力社保违法行为被劳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的;
2.未因人力社保违法行为被劳动监察机构行政处理的;
3.未因劳动关系事项引发群体上访或突发事件的。
(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评定为C级用人单位:
1.存在人力社保违法行为被劳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已整改完毕的;
2.存在人力社保违法行为被劳动监察机构行政处理,已履行完毕的;
3.未因劳动关系事项引发群体上访或突发事件的。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评定为D级用人单位:
1.存在人力社保违法行为被劳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未进行整改的;
2.存在人力社保违法行为被劳动监察机构行政处理,未履行完毕的;
3.存在人力社保违法行为被劳动监察机构行政处罚(含处罚告知)的;
4.因用人单位人力社保违法行为引发群体上访或突发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发生其他重大人力社保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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