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联字〔2018〕2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能源局,铁路、民航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对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缴费办法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按工程建设项目(或项目标段,下同)参加工伤保险。
2.吉林省境内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所在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施工现场跨二个以上市(州)的,可选择其中一个市(州)参保。
3.按用人单位参保办法参保的,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执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政策。
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保手续。
4.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市(州)参照建筑业建设项目参保的缴费比例确定。
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人工成本乘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执行统筹地区费率浮动政策。
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执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政策。
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和人工成本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为依据。在建工程项目参保时间按实际剩余工期折算缴费。
5.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参保缴费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在开工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6.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时间从工程施工合同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施工合同竣工之日止。工程延期的,应当在延期前30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7.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
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经办机构。
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
10.施工人员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2.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及时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工伤职工作出鉴定结论。建立个性化服务机制,对移动困难的工伤职工可以采取上门预约鉴定等办法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三、待遇支付办法
13.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有关待遇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14.对认定为工伤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人员,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支付。
15.在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16.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被鉴定为5级-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工程建设项目结束视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7. 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被鉴定为1级-4级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经本人提出,可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的月数,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履行公正程序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8.工程建设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9.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备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保障制度措施
20.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负责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单位用工管理监督检查。按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组织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培训,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2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如实向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依法查处。
2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部门建立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经办对接等部门协作机制,加大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施工秩序,保障施工人员工伤保险权益。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等信息,着力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定期通报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情况,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
23.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保的登记、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开辟绿色通道、专门窗口等,提供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缩短参保工作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施工单位办理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避免因办理项目参保而影响工程开工进度。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等各类信息数据由省、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要求报送,并抄送行政部门。
24.鼓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依照《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所需经费由统筹地区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支付。着力建设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单位等多层次的工伤预防宣传培训体系,增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对积极开展工伤预防,有效减少工伤发生的项目承包单位,符合条件的,优先落实浮动费率政策。
25.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严把“先参保、再开工”关口,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对未参保的项目和标段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各统筹地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排查,摸清从业人员数量、构成和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人员权益保障等情况,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实现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切实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2018年5月2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linsheng/2018-6/8423.html
上一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下一篇:吉林省关于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