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办字〔2014〕13号
各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现对省直工伤保险统筹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长春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支付。
二、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一)经省医保局审核后,到统筹地区外就医(含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下同)的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 乘坐火车的,报销硬席座位票、硬席卧铺票、高铁(动车)二等座位票;
2. 乘坐长途客运汽车的,报销汽车票;
3. 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的,报销三等舱(包括三等舱)以下舱位船票;
4. 就医途中至住院前、出院后至返回居住地途中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的,报销普通车票。
(二)经省医保局审核后,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期间的伙食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长春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20%支付。
(三)经省医保局审核后,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住院前和出院后的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长春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支付,凭发票报销。
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
(一)挂床住院的;
(二)治疗非工伤的;
(三)达到出院指征,应出院而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
(四)未经省医保局审核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
(五)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超出本通知确定报销标准的费用,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和自带交通工具的费用。
(六)就医陪同人员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长春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标准,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执行。
(二)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三)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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