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吉林省 > 正文
长春市2010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www.injury.com.cn 发布时间:2010-10-19 09:59:00 浏览量: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调整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标准。

    调整范围: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370元;
    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294元;
    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218元;
    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142元;
    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065元;
    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987元。
    2010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较调整前标准的最高增幅超过了85%。

   支付途径: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126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0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761元。

  2010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各县(市)、双阳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和生活护理费标准。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linsheng/2010-10/1884.html
上一篇:延边州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及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的规定
下一篇: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04)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