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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延边州直参保单位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8-03 15:15:00 浏览量:

各州直参保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52号)精神,经州政府同意,对州直参保单位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数

以2009年延吉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4610元/年为基数。

二、调整范围和时间

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10级伤残,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调整范围。

调整时间:此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津贴为调整基数的90%,即22149元/年;二级伤残津贴为调整基数的85%,即20918.5元/年;三级伤残津贴为调整基数的80%,即19688元/年;四级伤残津贴为调整基数的75%,即18457.5元/年。

(二)5-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参照2007年至2009年延吉市社平工资增长幅度给予调整。

(三)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10级伤残,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110元,二级伤残100元,三级伤残90元,四级伤残80元,五级伤残70元,六级伤残60元,七级伤残50元,八级伤残40元,九级伤残30元,十级伤残20元。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供养配偶的抚恤金为调整基数的40%,即9844元/年;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为调整基数的30%,即7383元/年。

(五)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调整基数的50%,即12305元/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调整基数的40%,即9844元/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调整基数的30%,即7383元/年。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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