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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2013年工伤保险费率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02 08:48:00 浏览量:

      7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将按照新标准进行浮动
     根据《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常人社规〔20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今年7月1日我市二类、三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将按照新标准进行浮动。与原《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常劳社〔2008〕49号)相比,新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增加了工伤事故发生率这一因素作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依据。所谓工伤事故发生率,是指一个年度内,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二是新增了不纳入工伤事故考核范围的情形。按照公平原则,《办法》规定三类情形不纳入工伤事故考核范围:一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是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三类工伤事故发生的费用将不纳入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不纳入工伤事故考核范围。
三是因工死亡不得下浮工伤费率的标准有所调整。《办法》规定,老《办法》因工死亡2人(含)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新标准调整为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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