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通告
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促进用人单位的生产安全和工伤预防,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统筹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调整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费率及费率浮动档次。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0.5%调整为0.7%;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1%调整为1.5%;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2%调整为2.5%;事业单位(不包括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基准费率由0.2%调整为0.3%;高危行业(包括二、三类行业中已发生职业病例的企业)基准费率为3.0%。
二、关于费率浮动
(1)一类行业和事业类用人单位,按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2)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收支、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发生和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发生情况挂钩浮动,每年浮动一次。自下年度的5月1日起执行浮动后的缴费费率。
三、实施办法
(1)2011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12年1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基准费率,确定相对应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2)2012年1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申报资料核定行业类别,确定其对应的缴费费率,并自申报当月执行;自下一年度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收支比及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相对应的缴费费率。缴费不满六个月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附件:工伤保险费率表
奉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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