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经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经费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269号
苏财社【2011】110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了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并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对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经费来源明确如下:
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单位在“人员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科目列支;其他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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