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条例》大幅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为确保新《条例》贯彻实施,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6%;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4%。
关于调整泰州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国务院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条例》大幅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为确保新《条例》贯彻实施,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6%;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4%。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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