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江西省 > 正文
江西:2007年上调工伤职工待遇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11 15:09:00 浏览量:

2007年江西上调因工致残职工待遇 伤残津贴月增百元

2008年4月2日,从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江西省对2007年度因工致残职工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进行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一至四级因工致残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同时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也相应增加。我省还首次对五、六级因工致残职工伤残津贴进行调整,2007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据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经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领取因工致残定期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因工致残职工,其2007年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7年调整伤残津贴标准的,可补齐差额。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2007年配偶每月增加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90元。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中央驻赣单位、省属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市县属单位调整标准由设区市确定,原则上不低于这个标准。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2007年调整所增加的一级至四级因工致残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增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五、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angxisheng/2009-6/276.html
上一篇:江西省:设定工伤死亡赔偿下限
下一篇:江西省:2009年调整工伤员伤残津贴待遇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