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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3 09:30: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镇劳鉴委〔2018〕3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总工会,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将《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切实维护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10〕12号)、《关于加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40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鉴定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此规定程序办理。

(一)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1、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2、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范围

1、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超过12个月以上的确认;

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

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二、鉴定申请

镇江市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向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提出;各辖市(指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向所在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时间为每年双月份(即:2、4、6、8、10、12月)的1至15日。

(一) 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职工、职工供养亲属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填写《镇江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工伤鉴定申请表》),经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签名,提出鉴定申请。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鉴定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老工伤”确认决定书》复印件;

(4)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详细有效联系方式;

(5)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等病历资料复印件以及职业病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出院小结要加盖医院医务处(部)专用章。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申请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填写《镇江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因病鉴定申请表》),经职工本人或供养亲属,用人单位盖章后,提交鉴定申请材料。

2、没有用人单位的,由职工本人填写《因病鉴定申请表》,经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后,提出鉴定申请。

3、用人单位招用的残疾人员在进入用人单位前已经发生的原发残疾程度和灵活就业人员实际参保缴费前的原发残疾程度,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因病鉴定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职工或参保人员的详细有效联系方式;

(4)死亡职工与其供养亲属之间的关系证明;

(5)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等病历资料复印件,其中出院小结要加盖医院医务处(部)专用章。

(三)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停工留薪期需要超过12个月以上的、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以及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按照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提出相应申请。

三、 鉴定受理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受理条件如下: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2、职工非因工或因病伤残,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存在劳动功能障碍的;

3、符合供养亲属范围的;

4、提交资料齐全。

(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天内补正有关材料,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有关材料,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办理受理手续。

(三)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及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组织查体前告知其所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提交有关伤病残情况资料或派员到查体现场。

四、技术鉴定

(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年的单月份(即:1、3、5、7、9、11月)统一组织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如数量多,分批分次的进行鉴定。

(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人实行指定医院、规定时间、集中体检的办法进行医疗检查。病情复杂或情况特殊的,统一集中到镇江市区内集中检查。

(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被鉴定人伤病残情况,按照临床医学分科类别,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进行技术鉴定。

(四)鉴定专家在审阅被鉴定人伤病残情况资料的基础上,对被鉴定人的伤情、病情和功能情况进行医学检查,提出医学鉴定意见,作详细记录,并分别签名。鉴定专家认为需要的,可以要求被鉴定人进行补充医学检查或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有关诊断。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中止鉴定:

1、被鉴定人伤病残情尚未相对稳定需要继续治疗或观察的;

2、被鉴定人无故不参加或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集中医疗检查;

3、被鉴定人拒绝医疗鉴定专家提出的补充医疗检查的;

4、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检查导致不能真实反映伤残情况的。

中止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中止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同一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出现两次中止情形的,终止本次劳动能力鉴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终止情形消失后,重新申请鉴定。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鉴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或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鉴定结论及复核

(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时提请召开劳动能力鉴定评审会,可邀请有关体检专家参加,对被鉴定人的医疗检查和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进行集体评审,作出鉴定结论。

(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

2、被鉴定人或供养亲属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老工伤”确认决定书》编号;

4、鉴定依据和结论;

5、诉权告知。

(四)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鉴定。复核鉴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再次鉴定及复查鉴定

(一)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由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受理。逾期未申请的,鉴定结论即生效。

(二)再次鉴定须由申请人填写《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申请表》,详细说明不服理由,并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及病历资料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应当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发生工伤之日工伤职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没有提交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之日已参保缴费证明的,应当补正。

(三)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及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及时将再次鉴定申请表中的项目完整、准确地录入江苏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网上申报系统,同时预约再次鉴定查体时间,通知用人单位和鉴定当事人。

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及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再次鉴定工伤职工在市级鉴定中专家检查情况复印件、影像视听资料及工伤职工参保情况等有关材料一周内移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再次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1、超出职工工伤鉴定范围的;

2、无有效《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鉴定;

3、要求超出工伤认定书载明的伤位、伤情的再次鉴定申请;

4、对《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确认的伤位、伤情不服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终止再次鉴定程序并退回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重新鉴定:

1、市级鉴定遗漏《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的对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有较大影响的受伤部位、伤情的;

2、市级鉴定超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的对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有较大影响的受伤部位、伤情的;

3、市级鉴定伤情检查严重失实的;

4、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查认为工伤职工伤情未相对稳定的;

5、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查认为有影响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其他情形。

(六)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续存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七)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干扰鉴定秩序,妨碍鉴定人员正常工作的;

2、弄虚作假,制造伪证的;

3、有意隐瞒有关资料、证据的;

4、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后,发现并查实单位或个人有作假行为的,撤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七、 立卷归档

1、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及各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的规定,将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立卷归档。

劳动能力鉴定档案至少保存50年。

2、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交的有关资料、技术鉴定中的专家组详细记录、鉴定意见、补充医学检查报告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材料。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劳动能力鉴定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附: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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