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江苏省 > 正文
常州:关于调整201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7 07:04:00 浏览量:


常人社发〔2014〕157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发[2006]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2014年6月30日之前我市按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1.10)。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方式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以下标准的,予以补足。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80元,二级伤残增加270元,三级伤残增加260元,四级伤残增加25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已核定的抚恤金每月增加90元。

二、生活护理费(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为2324元、1859元、1394元。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当期缴费年度我市计发工伤待遇涉及到计算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每月4647元标准执行。

五、常州市2013年度参保单位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为8.1‰。

六、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计发标准按照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七、本次调整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2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angsusheng/2016-5/6707.html
上一篇: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下一篇:泰州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