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保规〔2016〕1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省人社厅批准,对我市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300元,二级伤残增加290元,三级伤残增加280元,四级伤残增加270元。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调整前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的8%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四)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3012元、2410元和1807元。
符合第(一)、(三)项定期待遇调整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8%的,予以补足。
三、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待遇所增加的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但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四、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二)2016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6025元/月。
五、执行时间
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3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angsusheng/2016-12/7326.html
上一篇: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