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人社〔2016〕34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苏人社函〔2016〕382号),现将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6年6月30日前已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管理,并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90元、340元、290元、240元。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1%。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按照扬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54元的50%、40%、30%,对应发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不予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 州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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