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社保医发〔2015〕6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实际,现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的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根据《条例》、《办法》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办法》规定计发。
2015年6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29号)规定计发。
三、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四、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由原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后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原用人单位可凭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及时提出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结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向所属区的社保办事处申请结算,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无锡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职业病的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原件复印件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无锡市职工市内调动备案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事业单位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市社保中心各办事处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于受理的次月底发放至单位提供的开户银行账户中。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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