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江苏省 > 正文
吴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吴江区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4-03-03 09:49:00 浏览量:

吴政办〔2013〕144号

吴江开发区(同里镇)、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太湖新城(松陵镇)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公司),区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依据《条例》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对我区现行工伤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我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5%,在此基础上进行浮动。各用人单位应做好参保资金的预算。

二、根据上一年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发生率、重特大事故发生率三种情形确定浮动费率,浮动实行两个档次:一档为20%,二档为50%。

(一)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等于200%、小于500%的用人单位,该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缴费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大于等于500%的,该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缴费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二档。

(二)上年度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与当年度全区工伤发生率相比,1至2倍的,该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缴费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2倍以上的,该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缴费费率基础上上浮二档。

(三)上年度用人单位发生5至6级伤残工伤事故的或因工死亡1人的,该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缴费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上年度用人单位发生1至4级或因工死亡2人以上的,该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缴费费率基础上上浮二档。

(四)上述浮动情形不重复计算,同一企业如符合一种以上情形的,按就高原则浮动。

三、本政策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0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angsusheng/2014-3/5570.html
上一篇: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修订)
下一篇:常州市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建筑业、服务业短期使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定额缴费标准的通知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