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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撤销、解散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作者: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11 08:51:00 浏览量:

 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由于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劳动关系无法保留,用人单位无法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了妥善处理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破产、撤销、解散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费时以工伤职工上月计发的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足额缴费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定期工伤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至工伤职工。工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按月以计发的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二、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缴费期间享受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养老、医保个人账户以计发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提。

  三、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医疗保险费缴纳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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