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上调201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6-30 07:25:00 浏览量:
为保障扬州市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7月1日起,三类人员的定期待遇将上调,调整幅度为10.9%。
此次上调工伤人员定期待遇标准涉及三类人员。第一类是2013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第二类是2013年6月30日前,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第三类2013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此次工伤待遇标准调整幅度为10.9%。比如,某工伤职工调整前待遇为1500元,那么,他可增加163.5元(1500×10.9%=163.5),调整后为1663.5元。另外,第二类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如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举例说明,市区某工伤职工调整前待遇为1000元,可增加109元,即1109元,与我市7月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相比,差额为171元。这171元,需由用人单位补足。
此次调整所需费用,已纳入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来源:扬州新闻网,www.ft22.com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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