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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7-12 09:42: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人社工〔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南通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南通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家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影响工伤保险的主要要素,经综合评定后,按照一定的规范上下浮动的费率机制。

第三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

第四条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浮动费率。缴费满一个自然年度后,参加全市浮动费率的统一调整。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要素:1.支缴率:即上一周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金额与该单位缴费金额的比例;2.上一周期工伤发生率:上一周期该用人单位工伤发生人次与参保职工月平均人数的比例。3.上一周期该用人单位重伤、死亡职工人数。4.上一周期该用人单位职业病职工人数。

第六条 根据影响工伤保险费率要素的作用不同,设定不同的权重,经综合评定后确定浮动费率。各要素的权重分别为:支缴率占50%;工伤发生率占20%;有无重伤(指六级以上工伤)、死亡占20%;有无职业病占10%。实际总分可以为负分。

未支付工伤保险基金的得50分,支缴率每增加10%(含不足10%)扣5分。

工伤发生率为零的得20分;低于4‰的得10分;大于等于4‰且小于6‰的不得分;大于等于6‰的每增加1‰倒扣5分。

无重伤(指六级以上工伤)、死亡的得20分。重伤1人的,扣5分,后每增加1人加扣10分;工亡每1人扣15分。

无职业病人员的得10分。每新增1人扣5分,达到五至六级的加扣5分,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的加扣10分。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实施浮动。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一)用人单位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下浮50%;

(二)用人单位得分在70分以上的,下浮20%;

(三)用人单位得分低于70分高于50分的维持基准费率不变;

(四)用人单位得分低于50分高于30分的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

(五)用人单位得分低于30分的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50%。

下浮后的费率二类风险行业不得低于0.5%,三类风险行业不得低于1%。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上年度因工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两人以上;

(二)上年度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三)上年度少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历史上综合评分为负数,超过负10分的,执行新的费率不满一个年的;超过负20分的,执行新的费率不满两个年的;超过负30分的,执行新的费率不满三个年的。

第九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作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调整要素计算范围: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条 上一期发生工伤人数无法统计的,以上一期实际支付的新工伤待遇人数计算。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每年调整一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调整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调整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原《南通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通劳社工〔200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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