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调整情况汇总
2014年版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已经发行,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现将GB/T16180—2014与GB/T16180—2006相比有关调整情况汇总如下:
一、主要技术变化情况
⑴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⑵ 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⑶ 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⑷ 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⑸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⑹ 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⑺ 附录A 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⑻ 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⑼ 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⑽ 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⑾ 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⑿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⒀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⒁ 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⒂ 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⒃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⒄ 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⒅ 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⒆ 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⒇ 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二、具体条款调整情况
一级:原共24款调整为新共23款。其中增加0款,删除1款,合并0款,更改4款;二级:原共42款调整为新共39款。其中增加0款,删除2款,合并2款,更改5款;三级:原共49款调整为新共47款。其中增加1款,删除2款,合并2款,更改7款;四级:原共57款调整为新共55款。其中增加2款,删除4款,合并0款,更改4款;五级:原共73款调整为新共65款。其中增加2款,删除9款,合并2款,更改12款;六级:原共73款调整为新共76款。其中增加7款,删除3款,合并2款,更改13款;七级:原共72款调整为新共63款。其中增加4款,删除13款,合并0款,更改8款;八级:原共74款调整为新共74款。其中增加5款,删除4款,合并2款,更改13款;九级:原共54款调整为新共41款。其中增加7款,删除19款,合并0款,更改9款;十级:原共54款调整为新共46款。其中增加2款,删除10款,合并0款,更改8款。其他如尘肺Ⅰ期、Ⅱ期、Ⅲ期更改为尘肺壹期、贰期、叁期,张口困难II°、Ⅲ°更改为张口困难II度、Ⅲ度,在此表过,不再列入。
三、原新级别升降情况
特别需要强调2014年版(新)比较于2006年版(原)中级别有所升降的条款,其中级别有所降低的条款有:原二级第12款“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降级为新三级第14款“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原三级第3款“重度癫痫。”、第13款“一侧肘上缺失。”分别降级为新四级第2款、第12款;原四级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降级为新五级第4款;原四级第49款“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降级为新六级第57款“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原五级第1款“癫痛中度。”降级为新六级第1款;原五级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降级为新六级第7款;原五级第15款“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中的“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降级为新七级第19款“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原五级第28款“一侧眼球摘除者。”降级为新六级第27款“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原五级第55款“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降级为新六级第61款;原六级第53款“青年脾切除。”降级为新七级第47款“脾切除。”;原七级第16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第17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及第22款“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分别降级为新八级第17款、第18款及第22款;原七级第37款“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与第38款“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分别降级为新九级第36款与第35款;原七级第45款“肺功能轻度损伤。”降级为新八级第49款;原八级第49款“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第53款“胆道修补术。”及第59款“输尿管修补术。”降级为新九级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其中级别有所提升的条款有:原四级第15款“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升级为新三级第14款;原八级第1款“人格改变。”升级为新七级第7款“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原九级第13款“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升级为新八级第14款“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原十级第10款“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升级为新九级第18款;原十级第39款“开胸探查术后。”、第45款“卵巢修补术后。”及第46款“输卵管修补术后。”升级为新九级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因内容相似而合并的条款有:原四级第51款“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与原五级第58款“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合并为新五级第53款“双侧卵巢切除。”;原五级第57款“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与原七级第58款“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64款“子宫切除。”;原五级第59款“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与原七级第60款“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65款“双侧输卵管切除。”;原五级第62款“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与原六级第61款“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63款“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原七级第59款“ 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与原八级第65款“ 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合并为新八级第66款“ 单侧卵巢切除。”;原七级第62款“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与原八级第67款“ 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合并为新八级第67款“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具体条款调整情况见附件。
附件
新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调整情况汇总表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一 级 |
增加 |
|
|
|
|
删除 |
第3款 |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
|
|
|
合并 |
|
|
|
|
|
更改 |
第4款 |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
第3款 |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
|
第5款 |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
第4款 |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
||
第8款 |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
第7款 |
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
||
第9款 |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
第8款 |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二 级 |
增加 |
|
|
|
|
删除 |
第10款 |
双下肢高位缺失。 |
|
|
|
第12款 |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
|
|
||
合并 |
第19款 第20款 |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
第17款 |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
|
更改 |
第5款 |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
第5款 |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
|
第14款 |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第12款 |
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
第15款 |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第13款 |
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
第16款 |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
第14款 |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
第40款 |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
第37款 |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
||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三 级 |
增加 |
|
|
第14款 |
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删除 |
第3款 |
重度癫痫。 |
|
|
|
第13款 |
一侧肘上缺失。 |
|
|
||
合并 |
第25款
第26款 |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²。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²。 |
第24款 |
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²。 |
|
更改 |
第1款 |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
第1款 |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
|
第2款 |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
第2款 |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
||
第7款 |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
第6款 |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
||
第14款 |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
第12款 |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
||
第15款 |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
第13款 |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
||
第23款 |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
第22款 |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
||
第31款 |
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
第29款 |
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
||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四 级 |
增加 |
|
|
第2款 |
重度癫痫。 |
|
|
第12款 |
一侧肘上缺失。 |
||
删除 |
第5款 |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
|
|
|
第15款 |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
|
|
||
第49款 |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
|
|
||
第51款 |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
|
|
||
合并 |
|
|
|
|
|
更改 |
第2款 |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
第3款 |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
|
第10款 |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
第10款 |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
第56款 |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
第54款 |
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
||
第57款 |
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
第55款 |
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
||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五 级 |
增加 |
|
|
第4款 |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
|
|
第20款 |
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
||
删除 |
第1款 |
癫痛中度。 |
|
|
|
第5款 |
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
|
|
||
第28款 |
一侧眼球摘除者。 |
|
|
||
第35款 |
舌缺损>1/3,但<2/3。 |
|
|
||
第44款 |
十二指肠憩室化。 |
|
|
||
第55款 |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
|
|
||
第57款 |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
|
|
||
第59款 |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
|
|
||
第62款 |
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
|
|
||
合并 |
第63款 第64款 |
肺功能中度损伤。 中度低氧血症。 |
第56款 |
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
|
更改 |
第11款 |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
第10款 |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中的一项。 |
|
第12款 |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
第11款 |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
||
第15款 |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
第14款 |
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
||
第17款 |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
第16款 |
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
||
第23款 |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
第23款 |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
||
第25款 |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
第25款 |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 |
||
第30款 |
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
第29款 |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
||
第38款 |
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
第36款 |
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
||
第46款 |
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
第43款 |
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
||
第46款 |
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
第50款 |
两侧睾丸、附睾缺损。 |
||
第54款 |
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
第51款 |
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
||
第58款 |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
第53款 |
双侧卵巢切除。 |
||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六 级 |
增加 |
|
|
第1款 |
癫痫中度。 |
|
|
第7款 |
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
||
|
|
第27款 |
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
||
|
|
第57款 |
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
||
|
|
第61款 |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
||
|
|
第64款 |
子宫切除。 |
||
|
|
第65款 |
双侧输卵管切除。 |
||
删除 |
第14款 |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
|
|
|
第53款 |
青年脾切除。 |
|
|
||
第61款 |
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
|
|
||
合并 |
第19款 第20款 |
一侧踝以下缺失。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第20款 |
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
更改 |
第2款 |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
第3款 |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
|
第8款 |
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
第10款 |
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
||
第9款 |
不完全性失语。 |
第11款 |
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
||
第15款 |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
第16款 |
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
||
第23款 |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
第23款 |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
第24款 |
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
第24款 |
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
||
第25款 |
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 90°者。 |
第25款 |
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
||
第37款 |
舌缺损>1/3,但<1/2。 |
第38款 |
舌缺损>舌的1/3,但<舌的1/2。 |
||
第45款 |
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
第46款 |
大血管重建术。 |
||
第59款 |
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
第60款 |
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
||
第62款 |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
第63款 |
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
||
第69款 |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
第72款 |
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
||
第73款 |
工业性氟病Ⅲ期。 |
第76款 |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重度中毒。 |
||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七 级 |
增加 |
|
|
第7款 |
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
|
|
第8款 |
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
||
|
|
第15款 |
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
||
|
|
第19款 |
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
删除 |
第14款 |
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
|
|
|
第15款 |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
|
|
||
第16款 |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
|
|
||
第17款 |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
|
||
第22款 |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
|
||
第37款 |
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
|
|
||
第38款 |
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
|
|
||
第39款 |
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
|
|
||
第45款 |
肺功能轻度损伤。 |
|
|
||
第58款 |
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
|
|
||
第59款 |
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
|
|
||
第60款 |
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
|
|
||
第62款 |
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
|
|
||
合并 |
|
|
|
|
|
更改 |
第6款 |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
第6款 |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深感觉障碍。 |
|
第8款 |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
第10款 |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两项者。 |
||
第20款 |
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
第18款 |
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
||
第24款 |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
第22款 |
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
||
第25款 |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
第23款 |
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
||
第26款 |
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3 cm者。 |
第24款 |
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4 cm者。 |
||
第33款 |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
第31款 |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
||
第53款 |
成人脾切除。 |
第47款 |
脾切除。 |
||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八 级 |
增加 |
|
|
第14款 |
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
|
|
第17款 |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
||
|
|
第18款 |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
|
|
第22款 |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
|
|
第49款 |
肺功能轻度损伤。 |
||
删除 |
第1款 |
人格改变。 |
|
|
|
第49款 |
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
|
|
||
第53款 |
胆道修补术。 |
|
|
||
第59款 |
输尿管修补术。 |
|
|
||
合并 |
第13款
第67款 |
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
第67款 |
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
|
更改 |
第7款 |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
第6款 |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
|
第8款 |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
第7款 |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
||
第15款 |
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
第13款 |
脊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不稳定性骨折。 |
||
第17款 |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
第16款 |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
第22款 |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
第24款 |
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
||
第33款 |
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
第35款 |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
||
第34款 |
发声及言语困难。 |
第36款 |
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
||
第43款 |
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
第45款 |
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
||
第61款 |
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
第61款 |
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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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款 |
性功能障碍。 |
第63款 |
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手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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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款 |
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
第66款 |
单侧卵巢切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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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款 |
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
第65款 |
单侧输卵管切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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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款 |
工业性氟病II期。 |
第71款 |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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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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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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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级 |
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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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款 |
1~2节脊柱内固定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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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款 |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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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款 |
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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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款 |
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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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款 |
一侧下颌骨髁状颈部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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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款 |
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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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款 |
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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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
第9款 |
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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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款 |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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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款 |
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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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款 |
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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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款 |
肺修补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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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款 |
膈肌修补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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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款 |
食管修补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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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款 |
胃修补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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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款 |
十二指肠修补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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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款 |
小肠修补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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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款 |
结肠修补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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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款 |
肝修补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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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款 |
开腹探查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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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款 |
脾修补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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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款 |
胰修补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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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款 |
肾修补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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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款 |
膀胱修补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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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款 |
子宫修补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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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款 |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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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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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 |
第2款 |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
第2款 |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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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款 |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
第7款 |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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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款 |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
第11款 |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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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款 |
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
第12款 |
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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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款 |
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
第13款 |
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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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款 |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
第17款 |
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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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款 |
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
第22款 |
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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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款 |
发声及言语不畅。 |
第31款 |
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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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款 |
乳腺成形术后。 |
第41款 |
乳腺成形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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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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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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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级 |
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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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款 |
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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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款 |
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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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
第4款 |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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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款 |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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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款 |
开胸探查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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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款 |
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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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款 |
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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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款 |
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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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款 |
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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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款 |
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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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款 |
卵巢修补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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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款 |
输卵管修补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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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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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 |
第1款 |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
第1款 |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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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款 |
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
第4款 |
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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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款 |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
第5款 |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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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款 |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
第12款 |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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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款 |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
第21款 |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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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款 |
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
第40款 |
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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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款 |
工业性氟病I期。 |
第42款 |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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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款 |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
第43款 |
井下工人滑囊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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