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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07 09:28:00 浏览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8〕53号

HNPR—2018—1302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8月17日  

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及管理,充分发挥其风险调控功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 省级调剂金的构成:

(一)各市州(含省直、行业,下同)按规定上解的调剂金;

(二)调剂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等其他收入。

第四条 省级调剂金的筹集:

(一)来源渠道。各市州按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的10%提取。

(二)核定方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工伤保险基金财务报表中的征缴收入总额进行核定,并通知各市州应上解数额,按季度上解。

(三)上解程序。各市州上解的省级调剂金,由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上解。各市州应严格按省下达的上解指标数额在下一季度前30日以内将上一季度的省级调剂金上解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上解程序的中止与重启。省级调剂金结存规模超过上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额时,上解程序中止,各市州不再上解省级调剂金。上解程序中止后,省级调剂金结存规模低于上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额一半时,上解程序重新启动,各市州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继续上解省级调剂金。

第五条 省级调剂金调剂范围:

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下列情况: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已垫付部分相关待遇的;  

(二)市州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不足6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或当地人民政府已垫付部分相关待遇的。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及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应上解的省级调剂金不得截留,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

(二)当年没有发生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现象。

第七条 省级调剂金调剂分配: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已垫付部分相关待遇的,省级调剂金的调剂实行一事一议。

(二)市州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不足6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或当地人民政府已垫付部分相关待遇的,省级调剂金调剂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省级调剂金结余、市州当期亏损额、市州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增长幅度、市州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幅度、地方上年度人均财力水平等5项因素。

1.省级调剂金调剂基数。申请调剂的市州,其省级调剂金调剂金额基数为当期亏损额的50%。

2.省级调剂金调剂总额度。根据省级调剂金结余确定,每次调剂总额不超过省级调剂金结余的80%。

3.市州上年度基金征缴增长幅度调整系数。申请调剂的市州上年度基金征缴增长幅度等于全省基金征缴平均增长幅度的调整系数为1,每高于或低于全省基金征缴平均增长幅度的十个百分点以内,调整系数增减0.1,依此类推。  

4.市州上年度基金支出增长幅度调整系数。申请调剂的市州上年度基金支出增长幅度等于全省基金支出平均增长幅度的调整系数为1,每低于或高于全省基金支出平均增长幅度的十个百分点以内,调整系数增减0.1,依此类推。  

5.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系数。申请调剂的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财力水平等于全省人均财力水平的调整系数为1,每低于或高于全省人均财力水平的二十个百分点以内,调整系数增减0.1,以此类推。

6.调剂系数。上述3至5项调整系数之积为调剂系数。调剂系数控制在0.5至2之间,申请调剂的市州最终调剂金额不得超过其当期亏损额。

7.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以上原则,按照因素法计算各市州省级调剂金的调剂金额。

第八条 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的程序:  

(一)凡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由申请调剂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省直及行业)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申请调剂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财政局上报申请省级调剂金的书面报告。  

2.《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申请表》。

3.申请调剂的市州上年度的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年度决算报表;年底申请调剂的还应提供当年上半年的工伤保险基金财务报表;报表不足以反映实际情况的,可附报表说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4.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

5.当地人民政府已垫付部分相关待遇的,应提供财政拨款相关凭证。  

(二)省级调剂金原则上每年分配两次,调剂时间为每年的5月底和11月底。如遇较大及以上事故,可紧急调剂。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审核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报告,提出省级调剂金的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分配指标。下达的省级调剂金从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申请调剂的市州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再由申请调剂的市州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申请调剂的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

第九条 申请调剂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下拨的省级调剂金使用情况,要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下拨的省级调剂金,实行跟踪调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省级调剂金应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省级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省级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申请表》的样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53号)同时废止。市州、省直(行业)不再设立储备金账户,各市州储备金账户结余基金纳入市州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省直(行业)储备金账户结余基金和省级储备金账户结余基金纳入省级调剂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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