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中适用法律条文的复函》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27 07:16:00 浏览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认定中适用法律条文的复函》
湘人社函[2013]193号
对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驶家动车发生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情况,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5号)中,对上述有关情况进行了列举的说明,即“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均是具有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这种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还威胁了他人及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不宜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予以鼓励和支持。因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驶家动车发生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因工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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