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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9.12.20施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21 11:25:00 浏览量: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财政局、 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襄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7〕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工伤预防工作,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襄阳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阳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促进我市工伤预防工作有序开展,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及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根据《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预防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专业运作、精准管理;强化监管、基金安全;公开透明,依规实施;狠抓重点、注重成效;明确职责、承担责任”的工作要求推进。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分析工伤认定、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伤预防政策,制定工伤预防效果评估标准,研究建立工伤预防绩效评估体系,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遴选确定工伤预防项目等。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本辖区工伤认定、工伤事故等情况,牵头制定工伤预防政策,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工伤预防工作;牵头负责工伤预防费规范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工伤预防费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本辖区内职业卫生分析和职业病诊断情况,针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等方面情况,提出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建议方案。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等方面情况,提出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建议方案。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二章  工伤预防费的预算与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为避免和减少我市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从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建筑业工伤保险)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专项费用。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支出不得超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3%。

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但最多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5%。

第六条  工伤预防费实行预算管理,专账核算,总额控制。根据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伤预防项目和预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下年度工伤预防费支出计划,并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对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开展的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活动,包括媒体宣传、网络宣传和互动平台、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品制作或购买、工伤预防安全展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案例分析和案例库建设等;

(二)预防培训。主要用于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工进行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知识、政策、技能、案例培训和相关资料制作、购买等。

第八条  工伤预防费收支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定进行管理。要严格支付审核程序,确保基金支付合法合规。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项目的预算编制参照市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在规定支出范围和预算内据实列支。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项目的预算编制参照有关部门关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伤预防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高、工亡和高等级工伤职工多的用人单位、行业、工种、岗位和事故伤害类型等情况,统筹确定下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做到目标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8月向社会发布下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明确申报条件、程序、材料、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  根据公布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于每年10月前提出下一年拟面向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提交项目申请表(附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3)、实施方案等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及中小微企业、相关社会团体于每年10月前提出下一年拟面向社会及中小微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面向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工伤预防项目的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项法规政策,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大中型企业应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依法参加襄阳市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申报的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收到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提交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讨论。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按照“轻重缓急、重点支持、组织严密、可行性高、预防效果明显”的原则确定,同时,审议项目的针对性、可行度、方案是否成熟、费用测算和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等情况。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于每年11月前集体研究确定纳入下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及预算,结合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从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中择优遴选,统筹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通过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网向社会公开。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实施)单位、工作目标、费用计划、实施方式、完成时限等内容,项目的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  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其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直接实施的项目,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应具备组织机构健全,具有相应的场地、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等条件,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项目,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与其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提出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推动项目实施。

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协议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财务资质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范围包括宣传和(或)培训相关业务;

(二)无重大违法记录;

(三)具有履行服务协议(合同)所必需的场所,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硬件设备、信息技术等服务保障条件;

(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工伤预防项目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项目、约定数量、服务质量、完成期限、费用支付标准、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免责条款、争议处理、解除或终止条件等。

项目申报单位应与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重要依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和承担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应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根据企业培训需求和工伤事故发生、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做实培训档案和工作台账,完善财务制度,严格费用支出,中期上报进展情况(附件4),确保实施效果。工伤预防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照服务合同有效开展。


第五章  工伤预防项目的评估验收


第十八条  工伤预防项目要保证实施效果,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

(一)宣传项目的宣传内容和形式应符合服务协议或合同要求,覆盖既定的目标范围。

(二)培训项目应按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的工作内容,培训企业或职工满意率。

第十九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服务机构分别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提出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期报告和襄阳市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书(附件5、6)。

第二十条  对面向行业和大中型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工伤预防联席会组成验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对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提出项目的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评估验收意见确认项目是否验收合格。项目评估验收意见作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费用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评估验收采取随机抽查参训人员,现场检查,查验档案、台账、视频资料等方式,对照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绩效目标确定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评估验收达到绩效目标的为“合格”,未达到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评估工伤预防项目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参照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且不能同时作为同一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机构。

承担验收评估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的所有条件;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开展评估业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和办公条件;

(三)具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伤预防、经济学、心理学、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完善的评估技术和方法等条件。


第六章  工伤预防费的结算支付


第二十三条  对已确定并由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支付50%的预付款。

第二十四条  由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

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中发现培训内容、课时与培训方案不符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按规定扣减项目费用。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期限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整改不合格的,不予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办理项目费用结算时,签订项目服务协议或合同的实施方需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服务协议或合同、评估验收报告及财务凭证等材料。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还需提供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等材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指导。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工伤预防项目评估实施细则,将工伤预防项目纳入信息系统管理,按有关规定负责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选定,拟定工伤预防项目服务协议文本,与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组织面向行业和大中型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的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费用审核和结算等。

按照“谁组织实施、谁承担责任”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本部门提出实施的,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按照服务协议及时跟踪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

按照“谁委托、谁监管”的原则,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第三方机构严格履行协议。

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和成效等情况,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监督。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在其所实施项目的单位、现场对工伤预防项目信息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上年度直接实施的项目发生工伤预防费使用不合规等问题的,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不能申报下年度工伤预防项目。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资料弄虚作假、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存在欺诈、骗取工伤预防费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工伤预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我市原关于工伤预防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解释。

 附件:1. ⅹⅹⅹⅹ年度襄阳市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

             2. 襄阳市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

             3. 襄阳市工伤预防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襄阳市工伤预防项目中期报告

             5. 襄阳市工伤预防项目结项报告

             6. 襄阳市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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