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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武汉市2018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9 22:09: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武汉市2018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通知

武人社发[2018]44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2018年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对象为本市201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含: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的工伤人员、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按2017年武汉市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工伤待遇的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

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不纳入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调整对象为因工伤医疗住院或工伤康复治疗住院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在工伤职工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36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32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0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72元/月。

2018年调整后,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分别低于3060元/月、2890元/月、2720元/月、2550元/月的,统一调整到上述标准。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月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武汉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月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标准不足我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统一调整到我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到283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226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1700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163.6元/月,其他亲属增加122.7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40.9元/月。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天15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0元。

三、原工伤保险行业统筹企业2018年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调整增加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渠道支付。

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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