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关于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7 11:17:00 浏览量:
宜人社规【2017】1号
各县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5号)第四十三条的授权,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工伤康复)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从统筹地区至治疗所在地区的交通费,按照火车硬卧或动车(高铁)二等座价格标准据实报销;该区间未开通铁路客运的,按照长途公路客运标准据实报销;特殊情况经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按经济舱标准据实报销。入院前的待床期,可报销不超过3天(含3天)的食宿费用,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住宿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凭发票据实报销,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期间的住宿费不得重复报销。每次住院只能报销一次往返的交通费。
上述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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