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黄石市2017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长令第375号)及《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黄石政规[2016]10号)的规定,决定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截止2016年12月31日仍在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32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9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6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4元。
用人单位未安排五、六级工伤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1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6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12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10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77元。
三、费用渠道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工伤时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正常缴费的,以及按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政策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未正常缴费的,以及五、六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执行时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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