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2020年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社保〔2020〕35号
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有关单位:
根据豫人社办[2017]164号通知精神,依据《关于使用河南省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豫社保〔2020〕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省直统筹单位2020年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9年1月1日《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实施以来新发生的享受生活护理费人员。包括纳入省直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伤人员。由于2018年12月31日前已核定护理费标准高于目前新发生的护理费标准,因此对之前人员仍按原标准发放,不再进行调整。
二、调整标准
根据《关于使用河南省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豫社保〔2020〕33号)的通知要求,享受生活护理费人员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等三个等级,其护理费标准分别为全省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692元)的50%、40%、30%,即2846.00元、2276.80元、1707.60元。
三、资金来源
(一)本次护理费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
(二)本次调整标准增加的护理费连同2020年1月1日以来应补发的护理费将由省社保中心于2020年 9月底前一并发放到相关人员社保(银行)卡上。
四、其他要求
本次护理费调整情况及人员名单,由省社保中心统一反馈给相关单位,待遇调整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保中心报告。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待遇处
联系电话:0371-61612102
邮 编:451162
地 址:郑州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通航路交叉口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1319室。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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