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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26 08:44:00 浏览量:

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工伤认定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提高工伤认定效率,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认定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进行工伤认定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适用本意见。

二、工伤认定原则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注重调解,认定程序向社会公开。

三、管辖范围

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以下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一)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部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部门、郑州行政区域以外工商行政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上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二)郑州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三)郑东新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航空港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四)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移送我市办理的工伤认定工作。

(五)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办理的其他工伤认定工作。

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以下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一)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部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部门、郑州行政区域以外工商行政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二)在本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三)区属及区属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四)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办理的其他工伤认定工作。

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各县(市)、上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该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四、工伤认定受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在30日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近亲属范围按照民法的规定执行。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依法成立的登记证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近亲属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其身份证明及与受伤害职工的关系证明);

(三)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直接证明材料;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者初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初次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司法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职工病历;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所提供资料(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依法成立的登记证书)均需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

工伤认定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工伤认定部门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五、工伤联合执法机制

建立工伤保险联合执法机制。职工一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及时将职工所在单位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告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该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将该单位有关信息告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查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结果及时向工伤认定部门反馈。工伤认定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确定相关人员作为联系人,保证联系渠道畅通。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认定部门对工伤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将情况告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六、工伤认定调查处理

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工伤认定工作。

工伤认定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工伤认定案卷中应附有案件办理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申请人应重新提供。

工伤职工所患疾病与工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工伤认定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工伤认定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二十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工伤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条件消除后,应及时恢复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工伤认定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各县(市、区)工伤认定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在工伤认定呈报表中由该部门工伤认定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主管工伤认定工作的领导签字审核后,报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七、工伤认定决定及送达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

(二)用人单位全称;

(三)职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身份证号码;

(四)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五)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七)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

(二)用人单位全称;

(三)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四)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不予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加盖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

工伤认定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的文书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部门向当事人送达的所有文书应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注明签收人、签收时间;并在送达回执上列明所送达的文书种类。

八、附则

工伤认定案件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该工伤认定案件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应诉。

工伤认定结束后,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经验收合格后,统一交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50年。

本意见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通知书》、《工伤认定公示》、《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执》等样式由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工伤认定案件被错案追究的,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负责解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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