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省工伤保险中心
【文号】:豫工伤函[2013]13号
各省直统筹单位:
为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明确和规范相关业务申报、支付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资格核定
《条例》实施后,5-10级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条例》规定,由参保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系在参保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从未中断其参保缴费的5-10级工伤职工。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核定
(一)省工伤保险中心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级别,以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郑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核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发生单次工伤的,按照最终鉴定结论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同一参保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发生多次工伤的,按照最高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报及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参保单位按月申报,填写《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审批表》(附表1)、《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会化发放表》(附表2)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工伤保险中心待遇科。具体申报资料如下:
(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表及鉴定文件原件、复印件。属于单次工伤的,提供最终鉴定结论;属于多次工伤的,提供最高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二)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于5-6级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应提供其本人向参保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
(四)参保单位核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结算单、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章)。
(五)省工伤保险中心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审核后,将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直接发至工伤职工本人存折,参保单位在领取存折的30日内转交工伤职工。
四、其他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享受的基本权益,参保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足额支付。参保单位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未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足额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省工伤保险中心将暂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待参保单位足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再予以核定支付。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henansheng/2013-7/5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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