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焦作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公布,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承担。
焦作市工伤职工将执行统一的标准,在进一步确保工伤职工及时足额享受待遇的同时,也减轻了参保单位的负担。具体标准为: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如果在省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住院治疗,每人每天25元;如果在其他地区住院治疗,每人每天20元。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或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为:市内交通补贴为每人每天20元。乘坐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卧或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及以下)、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到外地治疗工伤,所花交通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报销;如果工伤人员病情特殊,需要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或乘坐方式的,在外出前经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
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报销。工伤人员在省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治疗工伤,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150元,在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120元。但是,随行人员的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问题。其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用人单位支付,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并明确按照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规定执行。
来源:焦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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