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6]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6年度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 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负伤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二 、 调整时间
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 、 调整标准
(一)鉴定为一至六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2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9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5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2元;五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8元;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2元。
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按以下标准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161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129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968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标准调整:
配偶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以上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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