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188号)文件要求,现就2012年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 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负伤人员,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 、 调整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 、 调整标准
(一)被鉴定为1至6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五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按照佳木斯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92元为测算基数。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基数的50%, 即1096元。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基数的40%,即876.8元。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基数的30%,即657.6元。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配偶每月增加100元。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儿童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70元。
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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