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河北省 > 正文
河北省: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3〕213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1 20:02:00 浏览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3〕21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80元,二级伤残360元,三级伤残340元,四级伤残320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200元的,按照2200元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30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调整后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930元的,按照930元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密组织,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7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hebeisheng/2023-10/11446.html
上一篇: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调整对外咨询电话的通告
下一篇: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公布2023年度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