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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来源:河北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9-11-20 09:22: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人社规〔2019〕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工伤预防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方式:张慧0311-66908579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总工会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9年8月30日


河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河北省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依规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成立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行政机构负责(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 各级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工伤预防工作及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伤预防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工伤预防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项目管理、专业运作。预防费以设立项目的形式使用,预防项目的申请、确定、实施、评估验收等工作,按照“谁立项、谁负责”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分级实施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

第六条 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培训。

第七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地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第二章 项目确定与预算编制

第八条 省领导小组确定全省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各设区市(包含雄安新区、定州、辛集,下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地上年度工伤发生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等,经同级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本地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建议,并填写《工伤预防工作重点领域申报表》(见附表1),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申报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提出全省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分析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全省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各设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确定的重点领域,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本地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本地工伤预防项目申请工伤保险在省经办机构参保的单位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工伤预防项目。

(一)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可以直接申报本行业或本企业范围内的工伤预防项目。

(二)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项目建议。

所有项目按要求填写《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见附表2),包括详实的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预算费用清单等内容。

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考虑年度工伤预防费总额,结合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建议,提请同级联席会议审查后,报请同级人社部门审核确定。

每年10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工伤预防项目确定后,各设区市汇总本地区所有项目后填写《工伤预防项目备案表》(见附表3),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室备案。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省工伤预防项目总体情况形成报告,报省领导小组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一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确定的工伤预防项目及审核的费用额度,提交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草案,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不得超预算实施;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


第三章 项目采购与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条 件。具备相应条 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均可作为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三)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有相关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

(五)营业(执业)范围根据申请项目的不同分别需要涵盖:安全生产技术咨询与服务、安全生产信息咨询与培训,或职业健康服务咨询、职业病防治,或广告宣传等相关内容;

(六)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两年以上;

(七)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从符合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中组织项目采购。

项目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按照政府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由符合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釆购。按照政府招标相关规定采用相应招标方式,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基金财务、基金监督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直接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直接实施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应有相应的培训、教育机构;

2、具有一定数量的从事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培训教育、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的专兼职师资人员;

3、具有相应的培训、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等。行业协会直接实施的预防项目只能针对本行业协会内的中小微企业会员单位开展,项目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单一来源方式向行业协会实施政府采购。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由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直接实施的项目、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采购的项目,均应与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项目,由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与第三方机构直接签订服务协议,并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服务协议文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定。文本中需明确项目首付款应在项目实施方案通过验收后支付。

以上项目实施单位统称为“项目协议机构”。

第十七条 项目协议机构在项目实施前要制定详细的培训、宣传实施方案、推进计划,并报相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该实施方案作为项目评估验收的依据之

第十八条 项目协议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建立完整的项目实施档案资料,如影像、文字、表单、数据等培训、宣传资料,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记录,作为项目验收的材料依据之一。(一)预防培训项目需要留存的相关资料:

1、培训实施方案;

2、相关的培训资料和专业人员管理资料:如培训教材或讲义、课件、师资管理制度等;

3、每次现场培训的日程表、培训现场影像资料、人员出勤表考试试卷(纸质或电子)、考试成绩等与考核结果相关的资料;

4、所产生的各类相关费用清单及与费用清单对应的财务票据等资料;

5、其他应留存的资料。

(二)预防宣传项目要留存的档案资料:

1、宣传项目实施方案;

2、各类宣传资料(纸质、音频、视频等)的样本、宣传物品的规格等指标文件;

3、宣传物品和资料发放(播放)方式、发放(播放)平台、发放(播放)记录、效果反馈等相关资料;

4、各类相关费用清单及与费用清单对应的财务票据等资料。

5、其它应留存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保证项目有效进行。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的项目,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项目,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验收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对由第三方评估验收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的项目,验收评估所需费用由项目申请单位支付,费用金额视项目评估验收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项目中标价的4%。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由提出项目的单位通过适当方式组织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提出项目的单位保障。评估验收报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作为下年度开展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第三方评估验收机构采用定期巡查或技术手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监督情况形成报告,作为项目评估验收的依据之一。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存在不符合实施方案要求,培训、宣传未达到预期目标,项目实施进度慢、偷工减料、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现场督促整改,直到符合项目协议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全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工作在工伤预防项目平合实施全程管理。按管理平台设置的预防数据分析、重点领域确定、项目确定、采购、实施、监督、评估验收、结算、绩效评价等流程,实施全过程、规范化、数字化管理,为工伤预防工作开展、实施中长期效果评估,提供详实准确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要按照各白职责落实监督责任,项目重要节点、项目协议机构申请验收、

第三方评估验收机构或验收组实施验收时,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现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协议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填写《工伤预防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表4),提供评估验10收需要的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相关文件、签订的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规定的项目实施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估验收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方评估验收机构或验收组除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外,通过线上线下问卷调查、项目管理平台数据分析、电话随访等多种形式,对培训现场的出勤情况、现场秩序、质量效果等进行核实,全面、系统地对预防项目做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验收。

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验收的专家应当签订保密声明对评估验收中涉及的材料、技术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评估验收机构或验收组,根据评估验收情况,形成项目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评估验收合格报告,作为项目完成和支付尾款的依据。

对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项目评估验收不合格报告,并限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按验收程序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合格。

第二十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预防项目费用的管理和支付工作。支付项目费用应提交的相关手续、凭证等材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规定。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项目协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根据年度工伤预防费支付进度和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项目费用。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本辖区所有预防项目进度情况定期进行监管,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协议机构在预防项目实施中,对采用虚报、瞒报、伪造证明资料等欺诈行为骗取项目资金的,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预防项目评估验收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终止该项目,并依法向项目协议机构追究责任和损失;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再次评估验收仍不合格的,可视情况拒绝向该项目协议机构支付或扣除部分项目资金。

出现上述问题的项目协议机构,列入工伤预防项目采购黑名单,不得参与预防项目招投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伤预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工伤预防工作重点领域申报表》

2. 《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

3.《工伤预防项目备案表》

4.《工伤预防项目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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