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河北省 > 正文
关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10 18:38:00 浏览量:

 关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人社办[2009]56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统一掌握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配置标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上肢与下肢大腿同时缺失、双大腿缺失的,在配置辅助器具时,支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50%。
二、工伤职工上肢与下肢小腿同时缺失、双小腿缺失、双上肢缺失的,在配置辅助器具时,支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30%。
三、工伤职工按规定配置轮椅的,同时配置拐杖、拾物器、轮椅桌、坐厕椅、洗澡椅、防褥疮坐垫。
四、工伤职工配置下肢假肢的,同时配置拐杖,年满70周岁时可增加配置轮椅。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hebeisheng/2013-8/5186.html
上一篇:关于将省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
下一篇:关于试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